只是名词吗 是什么什么直( 六 )


而且,孔子“父子相隐,直在其中”的考虑是非常深刻,并有很强现实感的 。如果“父子相隐”只是说儿子不能告自己的父亲,或者说儿子告父亲的证据无效,这只是对父子关系而言的;对整个社会关系而言,所谓的“父亲”失去了“儿子”这个参照物,他只是普通的人,在法律面前是罪不可赦的,而且对父亲之罪指控的证据不来自其子(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则更为可靠和具有说服力,这恰恰对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今天,随着现代化的飞速发展和物质生活关系的极大改变,许多以往的法律关系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像“容隐”、“欠债还钱”等法律关系并未改变,因为产生它们的物质生活关系并没有改变 。只要父亲面对的是自己付出很大心血和代价抚养的孩子,只要子女面对的是对自己有养育之恩的父母,那么“容隐”就是合理的 。如果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不能与根本的道德律相违背,孔子这个观点恰恰进入了现代良法的视野,这个难题最终导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法律回避和作证豁免权,即利害相关人是不负举证责任的,强迫“父子相揭”的法律恰恰是野蛮的 。在最代表中国封建法制的宗法主义特色的“亲亲尊尊”、“亲亲相隐”等重大问题上,西方法律传统竟然也存在着与之相同或类似的规定,证明了最具有民族特色的东西恰恰最具有世界性 。这提醒我们,世界各民族法律传统的共性是主要的,过去的研究夸大了差异,忽视了共性 。研究各大法系法律传统的共性,有利于探索现阶段我国法律“与世界接轨”的途径(20) 。所以,我们认为,“父子相隐,直在其中”不是否定法治,而是指出了个人的价值视角和社会的价值视角必然存在抵牾之处,从而导致“孔子难题”这种在法学领域中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冲突 。解决这个难题的办法恰恰不是否定父子间亲情关系,或者寄望于个人“大义灭亲式”的觉悟,使其“父子相揭” 。而是认同这种关系,承认这种高级层次的天然关系可以导致次级层次的法律关系失效,这才是现代的法律回避和“作证豁免权”原则产生的依据 。
由此可见,真实的孔子既不是一个道德至上主义者,也不是一个法律至上主义者 。这也正是孔子作为思想巨人超越历史上一般思想家不同凡响之处 。今天,我们承认道德和法律对人类文明绝对是不可或缺的,但也必须承认二者也各自都有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如果因为历史上纯粹的“德治”是失败的,就把社会治理之宝完全押在“法治”上,也是会出问题的 。所以,今天我们建立法治国家,“法律至上”绝不意味着靠法治就能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对二者任何一端的极端化恐怕都是行不通的 。
收稿日期:2008-07-15
注释:
①北京大学赵敦华教授在《哲学研究》2002年第1期上发表了《中国古代价值律的重构及其现代意义》,认为价值重建不是要抽象地继承传统德目和道德律,而是要从理论上揭示那些一直在支配着人们的价值观律令 。在文章中,他把中国古代伦理思想解释为一个包含着“金律”、“银律”、“铜律”和“铁律”的价值体系 。它以“金律”和“银律”为导,又通过政治和法律等各方面的力量,把本身属于非道德的“铜律”导向合乎道德的社会后果,并以此来抵制反道德的“铁律” 。
②《论语雍也》 。
③《论语颜渊》 。
④《吕氏春秋察微》 。
⑤《论语宪问》 。
⑥朱熹:《四书集注》 。
⑦聂长建、李国强:《“孔子难题”的法学意蕴》,《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52)18 。
⑧《论语泰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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