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名词吗 是什么什么直( 五 )


首先,孔子清楚地看到,君子、小人毕竟是少数,常人才是构成社会的主体;而一个良好的社会运行机制,必须建立在对人性深刻的洞察和最大化的利用上,重在对常人的疏导和训勉,并最终带来对社会之大利,这就是“以直报怨,以德报德”的直性原则 。我们认为,只有铜律的价值判断,才能纠正铁律“损人利己”的价值判断,告诫小人“损人必将损己” 。同时,也不强求君子“损己利人”这种不对等关系,而是保证常人“利人利己,互惠互利”的等价关系成为大多数正常人的明智选择 。毫无疑问,这一原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核心法律原则 。早在两千五百多年前孔子发现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17)的规律,而且认为单纯的道德修养是不能保证社会正常运作的,提出要把个人修养的原则和社会运行的准则相区别 。孔子坚持“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8),认为治理国家不外乎两种方式:用政令来管理百姓,用刑罚来约束他们,百姓只能暂时地免于犯罪,但不知道犯罪是可耻的;用道德去教化百姓,用礼数来制约他们,百姓就会有判断对错的能力,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适当 。从这里,我们发现,孔子特别强调道德的作用,但并不排斥法治 。只是孔子主张为政要“宽猛相济,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19)由此,可以看出孔子更倾向于德主刑辅,更看重的是德治的方式 。
顺着“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再到“以直报怨,以德报德”的脉络,我们可以发现今天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 。道德是法律的上限,是“形而下”法律的“形而上”化,的是“人何以是人”的问题,即人和动物相区别的“崇高性”问题;而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形而上”道德的“形而下”化,的是“人何以为人”的问题,即人和动物相区别以“类”的形式存在的“现实性”问题 。“以直抱怨”固然没有“以德报怨”高尚,却具备普遍性、具体性、可操作性的特点,成为人人都能够接受和遵守的行为准则 。这个准则若不能被遵守,正常的社会秩序必然被打破,社会就会动乱 。法律虽有优点,但它以“惩恶”为目标,具有否定性、强制性、刻板性;而道德以“扬善”为目标,具有肯定性、主动性、灵活性;二者不是对立而是共生的,其中一方的短处正是另一方的长处,因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但这不是唯一的关系,且并非仅以法律规则就可以维系 。道德律仍是人际关系的重要纽带,缺乏它市场经济就会冷冰冰的,人的主体性丧失了,人间的温暖丧失了,社会的文明也丧失了 。所以像“乐施好善”、“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等行为才被赋予了崇高的道德光辉 。但因为只有在与受助者处于不对称地位时,这种原则才有意义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总讲“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从动机上虽然可以,但从效果上看,却未必能达到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目的 。因为这种行为提供了另一批人白占便宜的机会,还可能从客观上助长他们道德水平的下降 。如果全国的大多数人都这样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其余少数人岂不是可以不劳而获,肆无忌惮地膨胀其私欲 。所以,“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这样的道德金律,不能成为当今社会普遍适用的制度原则,不能用法律来强求,只能取决于良好的社会风气和个人的道德自觉 。
其次,“父子相隐”指出了现代法治的出路,显示出孔子对人性和社会的深刻洞察 。如果以为孔子认为“做儿子的没有资格和权利控告自己的父亲”,只是简单地有违社会公德并以此指责孔子,实乃是一场天大的误会 。人为父母所生、所养,父母和子女是最基本的关系,儿子揭发父亲,就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否定,即忘恩负义 。而父母和子女之间是最为基本的人伦关系,并不局限于金钱或物质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行为关系,没有这个基本关系,人类社会中哪怕最微小的进步也是不可想象的;纵使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今天,父母也不能以此为由推脱抚养子女的责任,子女也百思特网不能以此为由推脱赡养父母的义务,否则都是犯罪 。可以说,“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道理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特殊关系 。人类社会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这种基本关系的拓展,即从单纯的家庭父子之间的基本人伦关系,拓展为社会上复杂的、通过法律规范的利益关系 。从家庭这个小范围的以“隐”的形式存在的义务关系拓展到社会这个大范围的以“显”的形式存在的权利关系 。其低级形态是小农经济,高级形态是市场经济 。马克思认为商品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细胞,父母子女则是人类社会关系的基本细胞 。否定了这一点,其实就是对人性的颠倒和社会基本道德关系、法律关系的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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