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对于券商行业无疑是一个大年 红利与制度放松扑面而来


7月5日晚间,证监会对外正式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及《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配套规定》),并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对外资开放,必然涉及对内资开放,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有利于引进优质内资股东,推动证券行业充分竞争,引导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打造高质量投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引入新的投资资金和新的交易组织者,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建设 。
同时,下调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资产规模和取消营业收入要求 。《股权规定》将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资产规模要求调整为“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删除了此前意见稿中控股股东“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亿元”、主要股东“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亿元”要求 。同时,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调整为原则上不得超过50%,而此前征求意见稿提出不得超过1/3 。
市场学会金融学术委员、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在接受《华夏时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股权规定》的出台是监管层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证券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的一个更新 。
同时,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背景下,新的规定给了更多券商进一步的竞争和发展机会 。
分类差异化监管
千呼万唤始出来 。此次《股权规定》的出台较征求意见稿有一年之久 。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自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29日,证监会在官网和“法制信息网”,就《股权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和有关政府部门给予了广泛关注 。
据了解,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主要包括对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资产规模要求、非金融企业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要求等意见,相应修改完善了《股权规定》 。
《股权规定》适用于境内所有证券公司,无论新设证券公司或存量证券公司,内资证券公司或合资证券公司,均一体适用 。
可以看到,根据证券公司从事业务的风险及复杂程度,《股权规定》明确将证券公司分为两类:对于从事常规传统证券业务(如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等)的证券公司(下称专业类证券公司),由于其业务活动以中介服务为主,不涉及大额负债及大额资本中介,外部性较低,仅要求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具备《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基本条件 。
对于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证券公司(下称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除传统证券业务外,还包括股票期权做市、场外衍生品、股票质押回购等复杂业务),由于资本消耗较高,与其他金融体系联系紧密,外部性显著,要求其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需具备较高的管控水平和资本补充能力 。分类管理安排有助于支持各类证券公司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 。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战略规划和风险管控能力,选择不同的发展路径 。专业类证券公司在其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具备《股权规定》明确的资质条件后,可以依法申请各类创新复杂业务,转型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考虑,依法变更业务范围,转型为专业类证券公司 。
强化穿透监管
此次《股权规定》进一步穿透核查股权结构、资金来源,禁止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核查股东关联关系,防止规避监管 。
同时,维持股权的稳定性 。要求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股权,锁定期满后质押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实际控制人一并遵循锁定期要求 。
另外,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 。明确证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股权管理事务办事机构,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 。强化内部追责,完善外部追责 。要求公司章程约定限制违规股东行使表决权等权利,约定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对擅自变更股权、虚假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处理措施;对公司治理失信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与分类监管挂钩 。
那么,《股权规定》对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提出了新要求,且适用于存量的证券公司,过渡期如何安排?
对此,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配套规定》中,明确了现有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达不到《股权规定》条件的,给予5年过渡期,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不影响该证券公司继续开展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等常规证券业务,但不得继续开展场外衍生品、股票期权做市等高风险业务,即该综合类证券公司需转型为专业类证券公司 。
【今年对于券商行业无疑是一个大年 红利与制度放松扑面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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