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格言

法律的格言1、 更能强调人作为道德主体的主体性、自主性和他的人 格尊严 。——【中国】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
2、 凡有国者,于其立法,必使民晓然于其原因,而律文则应简要而 明显也 。——【英国】霍布斯《利维坦》
3、 每一社会组织和国家的目的是安全与舒适;法律有约束一切的力 量,只有如此,一个国家才能存在 。若是一个国家的所有人都忽视法律, 就是以使国家解体与毁灭 。——【荷兰l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4、 总的说来,做不公正的事情总是把好处多归于自己,把坏处少归 于自己 。所以我们不允许个人的统治,因为他可以为了自己而成为暴君, 而要法律为统治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宪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身为政治人的政治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保 护他们享有的真正的自由 。宪法旨在维护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因 为自我被视为首要的价值,这种自我的优先,植根于上面讨论过的基 督教信仰,最终引发了被认为是自然权利的概念、因此宪法的功能也 可以被阐释为规定和维护人权的 。在这些权利中,每个人宗教信仰的 权利过去和现在都是精神领域内至关重要的权利,它与物质领域内过 去和现在所保有的私人财产权同样至关重要 。而在整个西方宪政史中 始终不变的一个观念是人类的个体具有最高的价值,他应当免受其统 治者的干预,无论这一统治者为君王、政党还是大多数公众 。——【美国】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
5、 在专制国家最多只有一个爱国者,就是专制君主自己 。——【英国】密尔《代议制政府》
6、 宪政不仅是一种名义上的东西,而且是实际上的东西,它的存在 不是理想的而是现实的 。如果不是能以具体的方式产生宪法,就无宪 法之可言 。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 。一 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 。法院并 不制定法律,也不更改法律,它只能按已制定的法律办事;政府也以 同样的方式受宪法的约束 。——【美国】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
7、 “宪法”一词可在紧密相关但却不同的两种意义上使用 。按第一种 较为准确的意义来看,宪法所意指的是规定政府的主要机关的组成、权 力和运作方式的规则以及政府机构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一般原则的文件 。——【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8、 宪法并不是创造出来的;它们是逐渐形成的 。——【美国】拉塞尔·阿莫斯·柯克一个国家的宪法,不论其为何物,都是建立在默认的基础上的 。——【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9、 因为在君主政体之下感到不满的人就称之为僭主政体,而不高兴 贵族政体的人就称之为寡头政体 。同样的道理,在民主政体之下感到 不满的人就称之为无政府状态.意思就是没有政府的状态 。——【英国】霍布斯《利维坦》
10、 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 。——【苏联】列宁《两次会战之间》
11、 宪政是什么昵?就是民主的政治 。——【中国】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12、 但愿有人告诉我,依照什么观点,出于哪种利益,才能是为国民 本身制定一部宪法 。国民存在于一切之前,它是一切之本源 。它的意 志永远合作,它本身便是法律 。在它之前和在它之上,只有当然法 。人为法只能来源于国民意志,如果我们想对人为法的序列有一个 正确的概念,那么,我们首先注意到的便是宪法性法律,它们分为两 部分:一部分规定立法机构的组织与职能;另一部分决定各种行政机 构的组织与职能 。这类法律称为根本法,这并非指它们可以独立于国 民意志之外,而是因为依据根本法而存在和行动的那些机构,决不能 与国民意志相抵触 。宪法的每一部分都不能由宪法设立的权利对这种委托的条件作丝 毫更改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性法律才是根本的 。第一部分法律, 即建立立法机构的那些法律,是由国民意志先于任何宪法而建立的; 它们构成宪法的第一级 。第二部分法律应由专门的代表性意志来制定 。因此,政府的各个部分相互呼应,而归根结底取决于国民 。我们这里 所提供的只是一个很简略的概念,但是这个概念是确切的 。政府只有合于宪法,才能行使实际的权力,只有忠实于它必须实 施的法律,它才是合法的 。国民意志则相反,仅凭其实际存在便永远 合法,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本源 。——【法国】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
13、 不是根据全国的利益只是根据部分人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不是真 正的法律 。——柏拉图——摘自周辅成《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14、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美国】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15、 现代法制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作为一个独立体系的自主性,即法 律规范有别于伦理道德规范、宗教教条和政治原则,法律的运作和执 行是专业化的,由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律师、法官负责,而不受宗教 或政治的权威机关或人士所操纵或左右 。——【中国】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
16、 宪政不会因效率的说法而放弃原则,也不会被所谓“必要性”的 过分主张《即使披上了不可抵制的外衣如“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 国家理由等》所迷惑 。——【美国】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
17、 事实上,西方宪政的历史就是政府职能出现专业化的历史 。——【英国】维尔《宪政与分权》
18、 法治便是一切均由法律来管治,法律有最高的权威,法律高于政 府和政府的领导人,不单人民受法律统治,而且政府也受法律统治 。——【中国】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
19、 法治不单指用法律来统治,也指被法律所统治 。从另一个角度看,这即是说,任何公民、政治领袖或政府官员所做的任何事,都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中国】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
20、 宪法既不仅仅是早已逝去的人们的命令,也不是法律的死板文字,它是一部“活的宪法”,它的精神和生命是由许多具体的宪法法理论赋予的,也是由关于宪法理想的更一般的发展概念赋予的 。这种理想以不同的方式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下发展,而宪法则只有一部 。它可能随着时光的流逝而变得较少受到特定制度和特定历史环境的局限性的束缚,较少被特定利益集团或被当时的情绪和偏见所歪曲 。而且,最后,它可能变得更加普遍化 。因此,归根结底,宪法中的宪政主义和法治中的宪政主义只不过是一些特殊的事件和特殊的例子,是一座更宏伟大厦的组成部分 。——【美国】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
21、 若非仅仅就形式上的意义而言,宪法乃是人们的一种结合体,它的特征取决于处于统治和被统治地位的人们的特性 。——【英国l詹宁斯《法与宪法》
22、 凡是我有义务去做的事情,如果我不去做,依据法律,我就要受到惩罚 。这就是义务一词原来的、普遍的和恰当的含义 。——【英国】边沁《政府片论》
23、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中国】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
24、 宪法的“民主”意义,并不在于打倒权威,而是建立一个经过公开、 普遍自由选举而“可撤换之权威” 。统治者必定是属于“精英”的一小群, 只不过问题是如何决定精英,以及谁是精英罢了 。——【美国】理查德·布兰森《沉默的宪法》
25、 每一部宪法都提出一种政治构架,但是与人们的一般认识相反, 一部宪法并不一定代表一种共和原则或民主原则、尊重人权或其他独 特价值相吻合的构架 。许多宪法仅仅是对政府形式的描述,亦就是一 种宣言或是对未来的一种希望或设计 。——【美国】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
26、 一部规定了立宪民主的宪法、应当被这样阐述,即在对外交往及 任何其他方面,它所确立的制度和程度将在最大程度上关注人民的意 志和被统治者的同意,人民最大程度地参与和最真实地代表人民,更 多而不是更少的回应、责任、说明义务、广义而不是狭义的决策,以 及最有可能反映人民价值观的明智政策的最为开放的政府 。——【美国】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
27、 力求使实质的、形式的和程序的考虑相互平衡是法治的核心任务 。——【美国l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
28、 宪法是人民精神的表达 。因此,宪法,即使是由有学识的人组成 的委员会起草制定的宪法.也必须表达这种精神 。同样,宪法必须不能 过分超前,不能要求人民和政治家达到依据现行政治教育状况远远达不 到的标准 。同时,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制定一部明确而公知的宪法是必 需的,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权力和秩序的记载和概略,是公民有哪些 权利和义务的告知,也是国家的稳定性、生命力和有序合法性的基础 。——【美国】罗森鲍姆《宪政的哲学之维》
29、 宪法有一种更早的和更主要的含义 。它指的是一个社会是怎样构 成,不仅是由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政府制度构成,而更普遍的是由它的 生活方式构成 。——【美国】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
【法律的格言】30、 一种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的人民 都能参加而怀抱着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