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认购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一般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需要签署认购书或者订房协议 。其目的是以缴纳定金的方式锁定目标房源 。
如果购房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资质,那么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其性质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可见,认购书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直接转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 。
买房认购书是正式合同购房认购书不是合同 。认购书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简单来说认购书是双方就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但是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 。
内部认购是合法的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在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内部预购是不合法的 。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
(二)审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三)许可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
(四)公示 。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扩展资料:
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其取得了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依然推行内部认购的销售方式,与购房者签订内部认购协议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是认可该内部认购协议的法律效力 。
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而最终导致购房者与其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但是该认购协议内容完备且具备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认定该认购协议为房屋买卖合同,以维护购房者的购房权益 。
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房屋认购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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