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追究期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 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 , 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 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 , 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 ,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刑事责任追究期】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 , 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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