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员工通知 员工违规开除通知书*

开除员工通知(员工违规开除通知书)*
部门经理发通知将员工辞退,能不能代表公司?如果产生劳动争议,员工状告公司违法解除,公司能不能否认辞退?
通常在公司没有明文规定部门经理没有辞退权限的情况下,部门经理辞退员工,应当认定为公司的意愿 。

虽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我们可以从一种比较极端的情形来分析:公司想要辞退某个员工,先让部门经理出通知辞退,如果没产生劳动纠纷则罢了,如果产生了纠纷,公司再出来否认,这样将不利于劳动者维权 。
但如果部门经理、主管、总监、主任、人事部职员发出的辞退通知都能算是公司辞退,那又会出现另一种比较极端的情况:部门经理对公司不爽,发出通知把部门的人都辞退了,让他们申请劳动仲裁找公司要赔偿,这样对公司又会非常不利 。
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或相关文件中,注明哪些管理者有解雇员工的权力,并且注明解除通知必须有法人签字、总经理签字或公司盖章才算有效,但实践中大部分民营企业并不具备这样的法律风险意识 。

【案例】(2019)渝01民终10353号 罗某2015年2月入职重庆某玻璃公司从事贴花工作 。
2019年6月5日,罗某收到一份辞退通知,其中载明经过考核证明罗某不能胜任工作,经公司决定给予辞退处理,要求罗某在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下面有部门经理陈某签字 。
6月12日,罗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玻璃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6000元,同时还提出了年休假工资等请求 。
公司在罗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于7月10日、8月25日书面通知罗某回公司上班 。
【开除员工通知 员工违规开除通知书*】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罗某的赔偿金请求,后罗某起诉至法院 。

一审法院认为: 部门经理陈某6月5日出具辞退通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玻璃公司辩称陈某无权代表公司作出辞退决定,法院认为,陈某系罗某所在部门经理,直接管理罗某,其对罗某作出的辞退通知可以代表公司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关系 。
公司通知罗某回到公司上班是在仲裁立案和一审庭审之后,不能说明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 。
公司以罗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举证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罗某不胜任工作的证据,故本院依法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
一审法院判决:玻璃公司应当支付罗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000元 。
公司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交了一段录音,其中载明公司办公室主任喻某6月10日告知罗某,部门经理无权辞退员工,通知罗某回来公司继续上班或者公司为其调换工作 。
表明公司已在罗某申请劳动仲裁前,告知罗某公司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他回到公司上班 。

二审法院认为: 公司部门经理陈某出具辞退通知,载明公司与罗某解除劳动关系,但该通知并未加盖公章,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办公室主任喻某在罗某申请仲裁前,即告知其部门经理陈某无权代表公司作出辞退员工决定,故罗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 。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赔偿 。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在没有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员工的直属管理者辞退员工,也会被认定为是公司授权解除,如果产生劳动纠纷,员工要求赔偿法院会予以支持 。
用人单位也可以提前防范,出书面的文件通知,明确公司的哪些管理者有辞退员工的权力,还应当注明只有盖有公章或有法人签字的书面通知、人事部发出的邮件等,才能作为辞退员工的有效形式 。
这样规定后,部门经理发出的辞退通知,或者口头开除的录音等,就不能证明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
同时劳动者也应该注意,被直属领导口头辞退,先应该确定他有没有这个权力,不然的话即使有录音,后期维权也可能不会获得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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