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离婚案件中 , 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 , 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 , 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 , 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离婚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条件】(2)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 , 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 , 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 , 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
(3)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 , 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 , 根据实际情况 , 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8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 , 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 , 根据实际情况 , 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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