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哪些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
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的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有哪些法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有以下这些类型:
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缔约过失责任四种情形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是:1、恶意协商,即以订立合同的名义与他人协商,而不是为了订立合同;2、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 。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
【法律分析】
1、当事人本身并不是要真的订立合同,但是却假借要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名义,恶意与之进行相应的磋商 。2、当事人对对方隐瞒了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了虚假的情况 。3、当事人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尽到合同中所应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所期待的利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之民事责任 。包括通过虚假的订立合同行为恶意磋商,以及一方当事人没有如实告知订立合同之重要事实或者告知的是虚假的情形等 。受损害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加害方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行为 。其一指的是两种情况,一是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而恶意进行磋商,合同根本不能成立;二是轻率中止谈判或者当事人达成合意后,一方当事人已签字盖章,另一方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签字盖章等 。第二指的是欺诈他人,不提供真正情况或应提供而不提供某些情况 。第三种行为是“有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内涵并不确定,外延也不固定,应由法官根据先合同义务来认定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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