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的内涵:罪刑法定注意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罪刑法定中的“法”只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法律主义的体现);——首先,这是法律主义的要求,只有代表人民的最高权力机关方有权代表任命决定哪些是犯罪,哪些行为应当科以刑法;——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涉及犯罪、刑法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禁止事后法(禁止不利于被告的事后法)——禁止事后法又被称之为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之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原则;禁止习惯法,但习惯法可以成为酌定量刑的理由——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罪行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 。刑事司法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禁止类推解释——例如不得将强奸罪解释为男人强奸男人,虽然与男人强奸女人一样恶劣,但刑法禁止类推;——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 。适用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 。——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没有在法律上规定的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对国民行动自由进行压制 。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因此,对刑法的适用应当极其严格,而不能适用类推;同时,刑法解释也应当严格解释不得适用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即刑法不得规定处罚而不规定处以何刑(刑种),也不得规定处以某种刑,而不确定幅度 。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不当罚行为既包括刑法未规定的行为不得处罚,也包括刑法虽然包括该行为但仍然不应当处罚的行为(如情节轻微或有特殊情节)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法:禁止不必要的以精神、肉体痛苦为内容的刑罚,以及在人道上被认为是残酷的刑罚 。明确性原则:刑法条文应当清楚明白,使人能够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让人有判断的可能性 。
【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具体要求为:(1)对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依照法律认定犯罪;(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处罚;(4)对于判处刑法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刑罚;
罪责相适应原则:罪责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罪行相适应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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