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立案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 , 经过审查 ,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且属于自己管辖的 , 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予以立案 。”由此可见 , 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刑事诉讼法立案条件】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 ,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 , 构成了犯罪 。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 , 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 , 并非毫无根据 。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 , 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 也不应立案 。
3、属于自己管辖
如前所述 , 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 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 , 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 , 管了就是越权 。
综上所述,只要符合以上三点,不管对方是什么人,哪怕是没见过他,都不能影响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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