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书20年修编一次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 ,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 ,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 , 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
【地方志书每几年编修一次五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 ,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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