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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将与作为法律权利的自由权相对应的法律义务称为职责性义务,因为它符合自由权的性质和职责性义务的性质 。就前者而言,作为法律权利的自由权和主张权一样属于一阶权利,它们的逻辑基础是道义逻辑,基本概念是命令、禁止与允许;而权力权属于二阶权利,它的逻辑基础是真势模态逻辑,基本概念是可能、不可能或必然 。
就后者而言,我们在前文中指出,职责性义务是一阶义务,其对应于一阶权利;而服从性义务是二阶义务,对应于二阶权利 。因此,我们应该承认作为法律权利的自由权和主张权一样属于一阶权利,那么,我们就应该承认它对应的义务也应该是一阶义务,即职责性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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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主张权和自由权作为法律权利的两种形式所对应的法律义务都是职责性义务且属于一阶义务,那么它们各自所对应的职责性义务是否存在不同呢?
从前文所述的法律义务分析来看,这两种职责性法律义务存在着不同之处,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一方面,与主张权相对应的职责性义务通常是命令义务人采取或避免某些行动,即主张权持有人要求义务人做或不做某些事情;而与自由权相对应的职责性义务通常是禁止义务人采取或避免某些行动,即自由权持有人有权要求义务人不做任何阻碍其自由行动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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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对于义务人而言,前者通常可以用“必须(must)”来描述,而后者通常可以用“必须不(must-not)”来描述 。
另一方面,与主张权相对应的职责性义务的承担者是明确定义的,可以是个人或国家,而与自由权相对应的职责性义务的承担者可以是明确定义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并且这些不确定的承担者包括个人和国家在内 。
结论
综上,可以总结出两种基础的法律义务:职责性义务和服从性义务,分别对应主张权和自由权以及权力权 。因此,当我们说某个法律主体负有法律义务时,它可能是承担职责性义务或服从性义务 。
参考文献:
张恒山:《义务、法律义务内涵再辨析》,《环球法律评论》2002 年冬季号
李牧、楚挺征:《我国法律义务定义观之检讨———以权利附带定义观为主线》,《南京社会科学》2011 年第 7 期
骆意中:《守法义务与特殊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 年第 5 期
相关研究如:马智勇:《“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生成逻辑及其反思》,《法学家》2022 年第 3 期;罗昆、刘景琪:《〈民法典〉中的道德义务释论》,《学习与实践》2021 年第 4 期
余涌:《论财产权及其关联的道德义务》,《中州学刊》2020 年第 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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