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能力究竟有多重要?无法履约会被如何处罚?

在任何政府采购活动中,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肯定都希望自己是中标的那一家 。因为中标,不仅是体现企业自身实力的表现,也可以让企业在承接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后获得直接的经济利润,推动企业稳定发展 。
不过,在实际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也会出现中标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 。无法履约或者不履约,不仅对采购人造成损失,对于同时参与竞争的其他投标人也十分不公平 。那么,对于在采购项目中不履约的供应商,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让我们看一则案例:
2021年6月,A公司作为供应商参加了B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的“教育一体机采购”项目采购活动,被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7月,A公司向采购中心及采购人递交《中标放弃函》,以“经与所投一体机产品制造商确认后被告知,目前市场上显示面板、芯片存在供应链缺货并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况,根据招标文件对供货期的要求以及我司重新对成本的评估,我公司确认无法履行此次项目的相关事宜”为由放弃了该项目中标资格 。此后,该公司一直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处罚结果:2021年9月,B市财政局对该公司处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
【履约能力究竟有多重要?无法履约会被如何处罚?】某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价格变动不能作为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也就是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为其投标行为负责,应当充分了解其代理的产品的技术和市场情况,然后才进行投标响应和报价;而投标行为一旦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变更或终止 。上诉案例中,A公司所遇到的货物价格大幅上涨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其在投标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B市财政部门对A公司处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的结果是有足够的依据的 。

履约能力究竟有多重要?无法履约会被如何处罚?

文章插图
上诉案例的情况并不是个例,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也经常会出现一些中标的供应商因为各种原因出现无法履约或放弃履约等情况,让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头痛不已 。对这些现象,在实际的采购操作中,有不少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为了保障供应商履约的真正落地,一般在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提出相关的要求 。但是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又对采购文件中的资格要求和评审因素做了严格限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不能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那如何才能去评判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呢?其实在87号令中已经给了采购人答案 。
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
履约能力评价体系认证
该证书共采用三个认证标准作为对企业履约能力的客观量化的评估,针对企业相关项的管理特性和服务特性给予综合评定,在认监委官网可查,公正公开并受国家、社会和人民的监督,具有国家公信力、高价值与权威性的特点 。
获得证书可以证明企业履约能力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在同行业内具有服务领先性,证书分5A级、4A级、3A级,可以在政府采购、部队采购、企业采购的招投标活动中用作“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帮助业主选择“履约能力更有保障的提供方”,同时增强企业在采购活动中的竞争力 。
寄语:为了保障供应商能够正确、完整履约,我国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地完善,同时采购实践中也可以借助服务认证证书作为一个量化评价的强力抓手 。履约能力帮助供应商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制度,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也要清晰地判断自身的履约能力,避免因为履约问题造成项目无法落地完成,对企业、采购人等造成不可预知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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