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占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2012年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二 )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征地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按市政府淮政发〔2007〕33号文件执行;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政府房屋征收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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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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