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和应用 疏散照明

疏散照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和应用)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是用于指示疏散出口、疏散路径、消防设施位置等重要信息的灯具,一般均用图形加以标示,有时会有辅助的文字信息 。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是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灯具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同时具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两种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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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及供电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
3.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2.0.19 应急照明: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 。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
2.0.20 疏散照明: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应急照明 。
2.0.21 安全照明: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应急照明 。
2.0.22 备用照明: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或暂时继续进行的应急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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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
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个的体育馆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
10.1.3 除本规范第10.1.1 和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还有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特大型的公共建筑,其供电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考虑 。
3.0.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GB50052)
3.0.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
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
3.0.7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
3.0.4 网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
2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
3 蓄电池 。
4 干电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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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现有许多建筑的做法是,有柴油发电机或独立于两路市电的第三电源,将属于一级负荷的消防负荷带上;
2、不管哪种负荷等级负荷,也不管哪种情况的电力电源,建筑中的疏散和疏散指示标志均需配置蓄电池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3.9.13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表13.9.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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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度要求:
备用照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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