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中又加上新罪怎么判罚

有期徒刑中又加上新罪的判罚是:对新的犯罪进行判刑 , 然后将之前剩余的刑期与新罪被判处的刑期加在一起 , 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总刑期 。
【有期徒刑中又加上新罪怎么判罚】【法律依据】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 ,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 , 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刑法》第六十九条 ,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 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 , 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 , 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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