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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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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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怎么确定】 ?。ㄈ┢渌敢獾H渭嗷と说母鋈嘶蛘咦橹? ,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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