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怎么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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