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 , 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 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 , 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 。(五)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 。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事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 。
推荐阅读
- 出现一房多卖构成刑事犯罪吗
- 361度算几线品牌
- 晚上吃烤冷面会发胖吗
- 请大家帮助拟一份皇帝的传位诏书
- 鱼我所欲也翻译
- 摘下的草莓怎么保存
- 全口牙种植怎么做要种多少颗
- 微信图片已过期怎么恢复
- 纪梵希红丝绒33什么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