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刑期 ,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 , 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 , 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 , 不得计入执行期 。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 , 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期限如何计算】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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