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货记录保存期限

【食品进货记录保存期限】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 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 , 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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