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六十一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是:
【民法总则六十一条的规定是什么】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 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 ,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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