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过的发票不再符合作废条件,不能作废 。
【法律依据】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认证过的发票能作废吗】(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推荐阅读
- 2020年教师资格证报名时间
- 不亦君子乎的君子是什么意思
- 驾驶证信息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 葡萄和杨梅一天吃多少合适
- 地球末日0元的怎么购买
- 晒干的干菜放几年还可以吃吗
- 韩熙贞小蓝盾素颜霜好用吗
- 代练通怎么发低价订单
- Excel如何设置等级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