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和保全有哪些条件

【管辖权异议和保全有哪些条件】管辖权异议和保全的条件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是本案的当事人 , 且只能是被告 。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 , 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提出 ,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 视为放弃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 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 , 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 , 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 , 并应诉答辩的 , 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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