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 。其工作人员除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外 。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 。
根据刑法的规定 。对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不能按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
【佛教工作者能成为受贿罪主体吗】【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的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是受贿罪 。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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