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由什么产生的
法律分析: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什么组成
法律分析: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
我国监察委由什么组成?人员组成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英语:Nation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监察机关,简称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委,成立于2018年3月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
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在什么时候成立?组成部门有哪些
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时间为2018年3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扩展资料: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等 。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国的监察委是由什么产生的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什么组成应该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什么组成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
本条分四款 。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本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监察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贯彻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有利于强化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同时,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全国监察工作,明确了其作为最高监察机关,统一领导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工作的地位 。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成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关于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本法未作具体规定 。在产生方式方面,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人员产生方式相同 。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期限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要重新经过全国人大选举新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本法没有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是为了保证国家监察机关职权行使的连续性 。在国家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内当选的监察委员会主任,其任期以本届人大剩余的任期为限 。本款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与宪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届数的规定相一致 。宪法和法律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连续任职期限,未作规定 。为保持一致,本法也未对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连续任职期限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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