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一个案子的一审、二审判决 , 两级法院作出完全反转的认定 , 着实让人惊诧 。这一左一右之间 , 就有千万元的差别 , 当事人自然是不服 , 想要申请再审 。
两级法院之所以做出差异如此之大的判决 , 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 , 一审法院确定的案件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 , 而二审法院认为案件案由应当为“委托合同纠纷” 。同一个事实 , 侧重点不同 , 两级法院就做出来了天差地别的判决 , 根源居然在于看似不起眼的案由 。
面对案由 , 各地法院的处理 , 着实差别很大 。
在北京 , 民事起诉状上不注明明案由 , 立案往往是通不过的 。立案法官会要求当事人 , 明确案由 , 并标注在起诉状上 , 不然往往是不给立案的 。即便我是十分不喜欢写案由的 。
似乎是北京法院立案系统的问题 , 确定好的案由 , 系统就改不了了 。我不知道是真是假 , 反正我不只一次听到法官这样做出解释 。
其他省份的法院 , 往往并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 。
我之所以 , 不喜欢写明案由 , 原因在于一旦我写的案由与承办法官认为的案由不一致 , 个别法官会借此反复做工作 , 以案由错误为由要求撤诉 。
但实际上 , 这是不对的 。
首先 , 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中有关民事起诉状应当载明的信息中 , 并不包含民事案由 。个别立案法官所谓的没有案由不予立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民事案由的几点理解 民事诉讼案由】其次 , 即便起诉时当事人案由选择错误 , 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拒不变更的 , 法官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确定或者变更案由 。但是 , 当事人拒不变更案由 , 不构成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理由 。
值得注意的是 , 如果庭审时法官纠结于案由委托 , 这是需要律师高度注意的细节 。因为法官和律师如果对同一个案件的案由存在不同理解 , 显然说明律师的代理思路和法官的审判思路是不同的 , 律师就该高度警觉了 , 好好反思一下 , 毕竟决定案件结果的是审判思路 。
但一个我不认可的现象 。庭审时 , 法官并未对案由提出任何异议 , 对方律师也没有纠缠于案由 , 但是律师拿到判决的那一瞬间才发现 , 怎么法官自己确定了一个新案由?这种情况 , 并不少见 。当然这是法官的权利 , 但法官是有有义务作出释明的 , 变更前 , 有必要听取诉讼各方意见 。法院没有征兆的变更案由是不妥的 。
我办理一个案子 , 起诉时 , 我用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一拖再拖 , 迟迟不出判决 , 让我心里有所顾虑 。但我确实还是挺自信于我方形成的证据体系 , 对方也没有提出有力的抗辩 , 自认为即便判我败 , 法院也不好写判决 。
万万没想到 , 一审法院确定的案由是 ,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完全用另一套思路 , 判我这一方败诉 , 这显然跟案由确定有极大的关系 。我是准备在二审阶段 , 好好跟二审法院掰持掰持这个案由问题 。
当然了 , 律师还是得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的专业水平 。对我来说 , 确定案由是一件很有难度的事情 , 往往是要琢磨琢磨的 , 用哪个案由更好?
律师之所以会放着显而易见的案由不用 , 选择一个不那么明显的案由 , 有可能是为了规避超过诉讼的问题 , 也有可能为了减轻自己一方的举证责任 , 当然也存在律师自己也拿不准用哪个案由合适 , 所以选一个更大案由 。
总之 , 案由问题 , 是是值得我们好好琢磨的 。
民事诉讼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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