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 , 但要求对扣押的物品 ,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 , 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 , 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 , 案情重大、复杂的 ,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 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 , 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 , 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
【刑事案件中手机的扣押时间是多久】对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作处理决定的 , 当事人有权要求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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