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92条的释义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192条的释义是怎样的
一、诉讼时效届满只是使义务人享有抗辩权 。
二、关于抗辩权的行使,义务人必须主张,否则不会发生效力,因为抗辩权是一种权利,如果不行使,不会发生效力 。
三、抗辩权发生的效力只是使请求权陷入障碍,而非使请求权消灭 。
四、“同意履行”只需要作出同意履行的表示即可,一旦作出同意履行的表示,即可使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红十字的由来简短30字红十字作为救护团体(即红十字会)识别标志,始于1863年10月,采用“白底红十字的臂章体为伤兵救护团体志愿人员的识别标志” 。随后的日内瓦公约更以具体化,明文指出红十字标志系掉转瑞士国旗的颜色而成 。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对瑞士表示敬意,因为瑞士的日内瓦是红十字会的发祥地 。由此可见,红十字标志与宗教迷信没有任何联系 。
红十字标志通常是由五个大小相等的红色正方形拼合成 。国际红十字的规章,对红十字标志本身的大小、比例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只说明两条红色长方条成垂直相交,中心至各端的长短相等就行了 。我们常见的红十字标志,因人地而异,规格不尽统一,原因就在于此 。当然,最好还是前述五个正方形投合的方式制作,比较合乎大家都赞同的标准 。
1876年,正在同沙俄交战的土耳其政府通知瑞士联邦委会说,“红十字标志冒犯了该国土兵的宗教信仰,”该国陆军已采用红新月标志代替红十字标志标明他们所使用的救护车 。土耳其的体法,随后为一些阿拉伯和伊斯兰教占优势的国家历仿效,它们也相继采用了红新月标志 。
为什么红十字标志冒犯了土耳其士兵的宗教信仰呢?要解释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得简略地回顾一小段世界史 。在11世纪至13世纪之间,西欧信奉基督教,各国的王公、贵族、传教士企图从回教徒手中夺回圣城耶路撒冷和基督圣地,曾多次纠集教徒,前仆后继,进行十字军东征(最著名的有8次之多),当时他仍所使用的旗帜就是以耶酥基督受刑的十字架作为标志 。十字军东征虽以失败而告终,但自此以后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即视十字架为禁物,忌讳使用 。这种思想情绪,自然而然地就反映在红十字标志的使用上来了 。可是,象黎巴嫩、印度尼西亚、孟加拉这样一些伊斯兰教影响较强的国家,却没有采用红新月标志,仍沿用多数国家所使用的红十字标志 。
红新月标志,有向左和向右弯曲两种形式,国际红十字一般采用向右弯曲的红新月 。至于标志的大小规格,跟红十字标志一样,迄今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模式可以遵循 。
伊朗从1923年起采用红狮与太阳作为该国红十字组织的标志 。但伊朗革命后,于1980年7月4日正式通告国际红十字会,放弃使用红狮与太阳标志,改用红新月标志 。因此,到1980年7月,1949年四项日内瓦公约所承认的三种红十字标志,实际上只存在红十字与红新月两种了 。在报刊文章里,有时我们还见到“红十字组织使用三种不同标志”的说法,显然由于信息闭塞,已与事实不符了 。
目前,在各国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标联合会协会的144个成员中,使用红十字标志的有119个,使用红新月标志的有24个,余下前苏联是同时使用两种标志的唯一红十字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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