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
2、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
3、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对如何变更姓名权是怎样规定的】(《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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