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间在里面干什么( 三 )




二、 诉讼权利


1、辩护权 。在押人员的辩护权有两个方面:一是自我辩护 , 二是获得律师、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权利 。前者的行使不受条件的限制 , 后者的行使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 。在押人员和其律师、辩护人可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的规定提出意见 , 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
2、上诉权 。在押人员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 , 在法定期间 , 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3、申诉权 。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 , 可以向监管部门的主管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
4、检举权和控告权 。当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 , 有权向有关部门揭露侵害人和侵害事实、要求处理的权利;出于良知或赎罪心理 , 对其他违法犯罪人员或犯罪事实进行揭发和检举 , 是法律保护的权利 。控告和检举的对象 , 可以是司法人员 , 可以是其他在押人员 , 也可以是社会上的其他人员 。我国《刑法》规定 , 在押人员有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 , 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
5、自首的权利 。我国《刑法》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在押人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和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自首的在押人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看守所应为在押人员自首创造条件 , 做好引导 。
6、在押人员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 代理诉讼、控告或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
7、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在押人员对侦察人员的提问 , 应如实回答 , 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 有权拒绝回答 。
8、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 每个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
9、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和亲笔供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 , 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核对无误后签名认可 , 笔录方具有法律效力 。
10、在押人员有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和提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 。
11、未成年在押人员在被讯问和审判时可以要求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 。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 , 辨别判断能力不强 。为了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在讯问和审判时应通知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 。
12、在押人员有要求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三、人身权利
1、生命权和健康权 。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 , 人身不受刑讯、体罚、虐待、侮辱 。如有侵犯 , 在押人员可以向监管部门上级主管机关、督察部门和检察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
在押人员在患病时 , 有得到及时诊治的权利 , 办案部门和监管机关为此负有重大职责 , 在无条件诊治的情况下 , 要及时通知其家属 , 变更法律强制措施 , 以便诊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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