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间在里面干什么( 二 )


看守所在押的嫌疑犯罪人员 , 无论其是否有罪、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都尚待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 其政治权利未被剥夺 , 他们依法享有选举权是不容质疑的;留所服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 虽然他们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 , 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 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仍依法享有选举权 。他们可以在监管场所参加选举 , 也可监护到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或在流动票箱投票或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公民代为投票参加选举活动 。
2、被选举权 。
虽然我国的《选举法》将嫌疑犯罪的人员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排除被选举之列 , 但看守所在押人员中不乏有通过进一步侦察后被无罪释放的情况 。依法这一部分人员依然享有被选举权 , 简单地把所有嫌疑犯罪的人的被选举权剥夺 , 有违法律公平、公正原则 。因此 , 从理论上讲 , 在押嫌疑犯罪人员的被选举权应作为一项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
3、宗教信仰自由权 。
法律保障正常的宗教信仰自由活动 。不论是普通公民还是犯罪的人员 , 他们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看守所要尊重在押人员的合法的宗教信仰自由 , 在生活、卫生、饮食方面为信仰宗教的在押人员提供方便 。但在提供方便的同时 , 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 。
4.批评、建议权 。
法律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合理的批评和建议 , 看守所应予采纳 , 对不合理的批评和建议 , 要及时给予解释和引导 , 严禁打击报复 。在押人员对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 , 看守所要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和人员 。
5、劳动权 。
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既可以增强人的体魄 , 有可以增强人的思想意识、培养吃苦耐劳的精神和社会主义劳动观念 。因此 , 为了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教育 , 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案件诉讼的前提下 , 看守所应该积极创造环境和条件 , 适时组织在押人员参加适当的轻体力劳动 。
6、受教育权 。
中国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犯罪产生的成因十分复杂 , 有社会环境的影响、家庭的影响、个人因素等多方面的原因 。笔者认为 , 通过教育和学习 , 人是可以转变和改变的 。看守所的一大责任就是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教育工作 , 使其正视自己的问题 , 对公安、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 , 为在押人员以后的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 。看守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好在押人员的教育工作:
(1)、根据在押人员的实际情况 ,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 。一方面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 , 另一方面让他们对自己违法犯罪的行为性质和后果进行了解后及早暴露出其心理、行为弱点 , 便于“对症下药” , 方便监管工作 。
(2)、围绕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教育 , 在在押人员中开展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劳动观的教育活动 , 矫正他们畸形的心理 , 坚定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 , 加强思想教育和改造 。
(3)、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 积极开展一些科学技术、技能的培训学习 , 让青少年在押人员能学到一技之长 , 为以后的生存打下良好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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