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业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10月1日起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当然,还是有部分行业是不能享受这个政策的,如: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营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
一、企业哪些费用可计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表明,企业可计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也就是俗称的三新费用、其他费用 。
需要注意的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
二、如何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 。国家根据201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由过去费用化加计扣除50%的比例提高到75%,资本化加计扣除150%的比例提高到175% 。而且2021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表明,将这项政策执行延续到2023年 。
政策表明,除不适用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之外(前面视频有介绍),其他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增值税加计扣除10%政策一、增值税加计扣除10%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
举例:某企业2019年4月销项税额100万,可抵扣进项税额60万 。
①不考虑加计抵减
应纳增值税额=100万-60万=40万
②加计抵减=60×10%=6万
③实际应纳增值税额=40-6=34万
二、哪些行业可享受10%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
10%与15%加计抵减政策适用范围不同:
加计10%加计抵减范围包括:邮政服务业、电信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而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范围仅限于生活服务业 。
三、增值税加计扣除10%的条件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
【哪些行业可以加计扣除】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
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文章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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