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丢了别人能用吗
别人是无法直接使用的,但是他人可能通过不法手段冒用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因此当事人户口本遗失的,应该尽快补办;如果当事人把户口本出借给第三人,需要承担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户口本丢了别人能用来干什么户口本丢了别人一般是不能用的 。
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户口本丢了别人能用】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 。
户口本注意事项如下:
1、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 。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2、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 。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3、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4、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5、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 。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
户口本丢了别人能用来干什么户口本丢了别人一般是不能用的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户口本丢了别人捡去有用吗户口本被别人拍照可以吗户口本丢了别人捡去是否有用要视情况而定 。户口本丢了别人如果捡到的话,他是无法直接使用户口本从事不法犯罪活动,但是他有可能通过您的户口本来伪造信息 。所以户口本丢了一定要到相关部门去及时挂失和补办,如果说是主动把户口本借给第三方人员使用 。那么这个事情就是触犯居民身份法了,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所以遇到证件丢失的这种情况,大家先不要着急,一定要先及时的到相关部门去挂失,然后把需要补办的材料和手续处理好,千万不要耽误时间,以免在此期间不法之徒用户口本对你的权益进行侵害 。
户口本补办流程如下:
1、补办户口本,需由户主向当地派出所户籍部门提出补办申请;
2、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两上表,即《丢失居民户口薄报登记表》和《丢失补领居民户口薄登记表》,说明一下户口本丢失的原因,警察再核对一下信息及对比一下户主与电脑里的照片是否一样后就可以补办了;
3、如果不是户主,带上你的身份证,最好还要带上户主的身份证,还有所在单位的证明或者村的证明 。
户口本具有如下的作用如下:
1、申请灵气结婚证,离婚证;
2、购房或卖房,需要当事人出具户口本;
3、证明亲属关系,办理继承,赠与等需要户口本;
4、孩子建档,办理出生证明、落户、入托、上学等需要户口本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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