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总理温家宝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并即日起施行 。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
【地方志书每几年左右编修一次 地方志书每几年左右编修一次五年十年20年30年】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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