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检流程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 主要有4个环节:接受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 。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报验时 需填写“报验申请单” , 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 , 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 , 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 , 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抽样时 , 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 , 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 , 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 , 确定检验内容 , 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 , 弄清检验的依据 , 确定检验标准、方法 , 然后抽样检验 , 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 , 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 , 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 以代替放行单) 。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 , 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 , 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 , 只发行行单 。〖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 , 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 , 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 , 方可出运 。在进口方面 , 进口商品经检验后 , 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 , 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 。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 , 如发现问题 , 供对外索赔用 。对于验收合格的 , 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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