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和从实际出发的精神 。
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大或者影响大,或者可能判处缓刑,需要由居住地监督改造的等特殊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更便利诉讼时,可以交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
其中所说的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 。在改革开放、人口大流动的今天,许多人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是不一致的,因此,不能把居住地仅仅理解为户籍所在地 。
依据《刑法》的规定,中国人在国外犯罪的,适用属人管辖原则,适用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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