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期限怎么起算,法定追诉时效期限是什么意思

追诉时效期限怎么起算
追诉时效期限怎么起算: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根据具体的情况认定 。一般的案件追诉时效是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日起计算 。对于犯罪行为存在连续的状态,此时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实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对于在追诉期限内又实施新的犯罪,这时追诉期限从后一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法定追诉时效期限是什么意思法定追诉时效期限:
1、如果法定最高刑低于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是五年;
2、如果法定最高刑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是十年;
3、如果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是十五年;
4、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限是二十年 。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以下情况下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综上所述,过了追诉期并不属于无罪,而是公诉机关不再追究 。一般过了追诉时效的,就丧失了追诉权,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依然可以进行审判;因此对于追诉期的适用,应该根据是否进行立案和受理来进行确定,保障刑事诉讼秩序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刑事案件的追诉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一)即成犯追诉时效的计算即成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由于刑法对不同种类和形态的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计算标准亦相应不同:(1)行为犯或以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构成所必需的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2)危险犯,应从实施危险行为之日起计算 。(3)预备犯,应从预备犯罪之日起计算 。(4)中止犯,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确定:如果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后中止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则应从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5)未遂犯,应从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 。(6)共同犯罪,以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得以实施之日起计算 。(7)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8)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也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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