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虚开增值税普票的处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 ,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 ,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三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接受虚开增值税普票如何处罚】第二十二条 ,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 , 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 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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