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临时羁押期限的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 认为需要逮捕的 , 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 ,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 ,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 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 重大、复杂的案件 , 可以延长半个月 。
【刑诉法关于临时羁押期限是多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 , 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 , 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 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 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 ,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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