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和权利可以当做质押物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哪些东西可以作质押物】(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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