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争议 ,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由人民政府处理 。
单位之间的争议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 , 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 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 , 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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