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矛盾关系吗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 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 , 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 , 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5.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 , 才归于消灭 。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 , 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 , 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 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矛盾关系吗关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关系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为他物权、定限物权的两种基本类型 , 在物权法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者具有定限物权的共同特征 , 且用益物权自身还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 , 因而有着密切的联系 。
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是专为所有权的共有而规定的 , 但实际生活中 , 并非只有所有权才能共有 , 其他财产权 , 如他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均可共有 。
比如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此种情况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 。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借款给债务人丁 , 三人同时就丁所有的房屋设定一个抵押权 , 份额为均等 , 并办理一个抵押权登记时 , 就发生抵押权的准共有 。此种情况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担保物权 。本条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做出了规定 。
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 在性质上与对所有权的共有没有差别 , 为了条文的简约以及对实践中这种情况的处理 , 本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 。
通过上面的相关知识 , 我们可以知道:对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来说 , 它们有着一定的关系 , 但是也有很大的区别 。
担保物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法律主观: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从以上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出来 , 从设立的目的和性质、标的物影响等等方面来讲都有很大的区别 , 但是因为两个都是物权 , 所以比较容易混淆 。实践中 , 用益物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 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 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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