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 ,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 , 是基于以下4点原因: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 国家既然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终身自由 , 就应当同时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终身的政治权利 , 以表示在政治上对这些犯罪分子的彻底否定评价;
2、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 , 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 , 在此期间 , 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 。无期徒刑的罪犯 , 可能因为假释而不被关押 。如果不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释后就仍享有政治权利 , 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对国家和社会进行危害;
3、有些权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而消失 。
4、有些权利 , 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了 , 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为行使 。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 , 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