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2)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已解答」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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