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 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 ,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 , 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 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法律关于占道经营的处罚是什么】(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 , 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 , 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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