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但公司未通知工会 , 程序违法 , 需赔偿 39 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劳动者应该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 。王莫愁作为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 工作内容包含负责公司新员工入职培训 , 现公司出示的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可以证明其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了有关费用报销制度、考勤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员工纪律制度、行政综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讲授 。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也可以证明《行政综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 。
现经法院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核实 , 王莫愁向公司提交的落款处签字为刘建国医生的假条并非该院出具 , 因此法院认为王莫愁确实存在出具虚假病假条的情况 , 因此 , 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 ,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现经查明公司有工会 , 但公司不能证明其就解除事宜已通知工会 , 因此 , 法院认为公司与王莫愁解除劳动关系存在程序违法 。关于工作年限 , 公司认可 9 年 10 个月的工作年限 , 法院不持异议 。综上 ,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莫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390000 元 。
公司不服 , 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 。王莫愁在公司工作期间提交了虚假的病假条 , 多次以外勤为由外出 , 但经核实后王莫愁并没有进行外勤工作 。
本院二审期间 , 公司提交一份录音光盘 , 以证明工会主席王兰全程参与了公司解除王莫愁劳动关系 。王莫愁对该录音的真实性认可 , 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 主张该份录音内容只是说明朱小楠通过监控监视王莫愁 , 王莫愁发现后找王兰交谈该事 。经核实 , 本院对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
二审判决:公司本来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但程序不当 , 属违法解除
本院认为 ,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 ,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就单方面解除王莫愁劳动关系一事事先通知工会 , 并征得工会同意 。
工会是一个组织 , 而工会主席是该组织的负责人 , 二者不能等同 。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 , 公司先是陈述公司没有工会 , 后又主张公司有工会 , 并且主张在与王莫愁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的工会主席在场并作出解除决定 。工会的职责在于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 而非参与抑或主导解除劳动合同 。双重职务的王兰虽然参与解除王莫愁的过程中 , 但并非代表工会参与其中 , 另也未履行对公司单方面解除王莫愁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义务 。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不能视为公司就单方面解除王莫愁一事向工会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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