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中领导负什么责任,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不知情有责任吗

单位犯罪中领导负什么责任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少量条文对单位犯罪只规定了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 对单位不适用刑罚 。
这是因为:犯罪虽然是以单位的形式实施的 , 但实际上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个人的行为上 , 如果个人不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 , 也就不会产生这种危害的结果 。
所以 , 在某些情况下 , 只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就可以了 , 而没有必要在对单位进行处罚 。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一条 , 单位犯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不知情有责任吗公司主管人员或者员工有违法行为 , 即使法定代表人不知情 , 法定代表人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只要是公司注册登记的法人代表 ,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 对外就是公司本身的行为 。除非实施的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
一、公司非法集资员工是否犯法
公司非法集资员工犯法需按情况判定:公司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 , 员工是否知道并协助老板在公司实施合同诈骗和非法集资过程中实施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 。员工不知情的 , 员工不承担责任;员工知情并协助公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 员工可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司犯法的 , 由公司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直接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
二、单位犯罪主管人员范围怎么认定
一般来说 , 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犯罪起指挥、组织、决策作用的人员 , 主要是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 , 也就是人们观念中的公司高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 ,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三、诈骗公司法人代表怎么量刑
视情况而定 。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存在诈骗行为的 , 则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构成诈骗罪 , 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诈骗行为不知情的 , 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 , 单位犯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单位人员犯罪领导有责任吗法律主观:
不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包括以下几种:1、对于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正当防卫人和紧急避险人对其实施的行为 , 不负刑事责任;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 不负刑事责任 。
法律客观:
根据刑法第393条之规定 , 对“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 ,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对“单位行贿罪”适用刑罚时 , 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罚金刑的适用问题 。根据《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 , 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对单位判处罚金时 , 同样应遵循这项原则 。但是 , 中国刑法总则中的罚金刑 , 没有具体的法定数额 , 而刑法分则中对贪污贿赂罪的罚金也是如此 。在目前尚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 , 应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 , 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 建议参照其他经济犯罪的标准 , 以单位行贿犯罪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金较为适宜 , 当然给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大小、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等情节亦应综合考虑 。(二)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及其刑事责任的划分 。这里所指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刑法》所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统称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是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 , 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 但不能一概而定 , 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 , 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 。有的单位领导人官僚主义、玩忽职守或被坏人蒙蔽、受骗上当 , 应负党纪、行政责任 , 甚至要负玩忽职守或其他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 , 但不应承担行贿犯罪的刑事责任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则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 , 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单位行贿罪 , 往往不是靠一、二个自然人的行为来完成 , 其涉及的人员可能较多 , 其中有的人确实不知情 , 有的明知不对或可能有问题 , 但慑于权力而实施了行贿行为 , 对这些人员应与“直接责任人员”区别开来 。在单位行贿犯罪中 , 并非所有的直接责任人员都负有同等的责任 。这种犯罪虽然也是自然人实施的一种有组织的犯罪 , 但它与传统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相比 , 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有较大的区别 。因此 , 不能像共同犯罪的成员那样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 而只能根据他们在单位行贿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 , 分为主要和次要责任人员 。对于确定直接责任人员的主次 ,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职权的大小 。职责权限越大 , 应负的责任也就越大 。(2)因果关系的形式 。在因果关系锁链中 , 起支配作用的行为人负主要作用 。(3)所起作用的程度 。主动出谋划策、积极实施者 , 所担负的责任相对要重 。此外 , 在给单位行贿罪实施刑罚过程中 , 不能忽视非刑罚方法的运用 , 对行贿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应予追缴或取消 , 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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