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里所讲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代表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并不是统治者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或各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 。
2.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物质生活条件指生产方式,尤其指同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 。因而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 。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其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 。
三、法的价值与正义
单从字面上讲,法的价值一词可以有不同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从这一意义上讲,法的价值即法的评价准则 。美国法学家庞德在其法理学作品中所讲的价值问题就是评价准则,他认为,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中,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 这三种含义是不同的,不应加以混淆,但他们又是密切联系的 。法促进哪些价值,实际上就是法的本质与目的问题,不同阶级,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有不同的理解 。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实际上是指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他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 。例如,一般的法总意味着某种理性、效率和秩序,而与非理性主义、不顾效益和无政府主义是相对的;现代社会的法,一般的说,意味着某种民主、自由与平等,而与专制、独裁是对立的 。我们在研究法促进哪些价值时,必然会涉及到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 。法所促进的各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必然是会有矛盾的,银而就有对它们进行评价、协调、选择的问题 。在研究法的价值时,不应仅讲法促进哪些价值而忽视它们之间的矛盾以及用以解决这些矛盾的评价准则问题 。
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所促进的价值,但归纳起来,主要是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 。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依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 。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
四、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在法律生活中正义发挥着各种积极作用 。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两方面作用 。
(一) 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
正义作为社会的道德价值,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 。在不同的制度和文化环境里,这种评价的力度是不同的 。在专制国家里,统治者不但是政治权威的拥有者,也是道德权威和真理权威的拥有者,所以在法与正义之间的张力不足,在权力从面上几乎难以评价 。在社会从面上,这种评价是始终存在的,但是软弱无力 。在民主法制国家,无论是在权力从面还是在社会从面,正义都发挥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不正义的法律被拒绝认可为法就是典型表现 。正义被吸收为法源的一部分,正义可以填补法律空白,正义可以作为法律失误的力量,正义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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